2015年7月,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大厦设立南通诺远一分公司、南通诺远二分公司,上述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业务人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债盈宝”、“P2C沈阳二期”、“稳泰互盈收益权转让计划项目”等理财产品,所吸收的资金流入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李某的个人账户。至2019年初,南通诺远一分公司、南通诺远二分公司向4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亿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8亿元。被告人章某、石某、秦某、盛某、孙某、邵某、崔某、张某、蒋某在上述公司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活动。
被告人章某、石某、秦某、盛某、孙某、邵某、崔某、张某、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石某、秦某、盛某、孙某、邵某、崔某、张某、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盛某、孙某、邵某、崔某、张某、蒋某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被告人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九、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追缴本案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章某、石某在其所参与的非吸损失金额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秦某、盛某、孙某、邵某、崔某、张某、蒋某在各自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已缴纳的退赃款予以折抵)。(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符合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私募基金投资者要注意甄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选择基金时,要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进行核查甄别,可以登陆中基协官网查询是否为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还要注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募集以及是否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有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背离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本质。“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公开宣传”等投资项目,投资者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转载自四川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