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Investment Strategy

投资者保护 防非宣传---未对投资标的进行审慎尽职调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5/25 10:37:05     点击率:129

违规机构

北京信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文公司”)。

案例事实分析

2017年,张某与信文公司签订《基金合同》,合同约定:基金名称为“信文通邮契约型私募基金”,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张某,基金管理人为信文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约定张某向信文公司支付3000000元,购买由信文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文通邮契约型私募基金B2类产品,B2类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为7.70%,比较基准不是最终收益率,实际收益率以实际运作情况为准;本基金通过管理人自行销售,存续期间为2年;基金的投资方向为通过基金与通邮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按照5.88折的折价率来受让通邮公司根据基础合同而合法持有的对六省市邮政公司及邮储银行自2017年4月-2020年3月期间产生的3.0647亿元“应收账款”,还款来源为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回款。

在签订《基金合同》前,为向投资者介绍该私募基金项目,信文公司向张某出示了《信文通邮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方案》(以下简称《基金方案》),该方案的“基础资产”部分,记载“本基金产品的基础资产为借款人依据与如下特定地区的技术管理费付款人签署的运营合作协议拥有的标的ATM在保底期间内运营产生的特定笔数的技术管理费债权,基础资产对应应收技术管理费保守计算总额为30647万元”,后附表格中罗列相关数据作为技术管理费总额的计算依据。

信文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曾调查了通邮公司与六省市邮政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该批协议书关于ATM机的投放数量的约定,除约定预计投放数量外,另约定“具体投放批次数量以市场需求和双方确认订单为准”。经核对信文公司提交的尽职调查资料,发现上述资料中存在对于同一序号的同一台ATM机运送表单显示的送往地点与该机器巡检工作单记载的地点不一致的情况,亦存在运送单显示送往地点与巡检工作单记载的地点一致但ATM机型号不同的情况。信文公司并未核实通邮公司与六省市邮政公司后续是否存在最终确认数量的合同或订单,也未在尽职调查中并未通过相关途径核实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信文公司主张通过向第三方询证及查询运送单、巡检工作单等资料对ATM机是否投放及投放数量进行了核实,但由于巡检工作单与运送记录中存在地点、机器序号等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从而使得运送记录与巡检工作单并不能真实体现ATM机实际投放情况,但信文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未发现上述情况,亦未核实具体原因。由于ATM机的投放数量直接影响融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款,属于尽职调查中的重大事项,信文公司在尽职调查中并未对此予以充分核实,因此,应视为其未尽到审慎尽职调查义务。

对湖南邮政公司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虽然信文公司主张山东黄金北京公司的质押权与案涉质押权所针对的机器不同,但是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已生效的(2018)京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受偿权的审查,并未涉及针对机器是否不同,因此信文公司在尽职调查中,没有对此问题可能导致部分所谓的“应收账款”将丧失了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后果引起注意,应视为在尽职调查中未尽到审慎义务。


法院判决

信文公司在尽职调查中对《合作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ATM机的实际投放数量、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等直接影响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基金合同》等文件中表述的基金产品风险、收益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见信文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基金合同》载明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的义务。《基金合同》中表述的“应收账款”会受到ATM机的实际投放数量、交易笔数、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债权在实质上属于不一定发生、发生数额不确定的未到期债权。但在信文公司向张某发放的基金宣传材料中,对该款项进行估算时,采用了“保守计算”“每天ATM平均保底交易笔数”等描述,《基金合同》中没有对该债权予以进一步解释,存在张某将“应收账款”理解为“已经确认必然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债权”的可能性。《基金合同》中关于应收账款的表述对张某进行了误导。信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形式对张某进行回访确认即将投资者支付的认购基金款项由募集账户划转至托管资金账户,并进行投资运作,有违《基金合同》的明确约定,还造成张某无法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冷静期进行自主、理性地投资决策和控制风险。信文公司的上述未尽受托人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投资本金及其利息损失,应当对张某的投资损失予以赔偿。


投资者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否则可能导致《基金合同》等文件中表述的基金产品风险、收益与实际情况不符,因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出于真实意愿将资金投入基金运作而违约。

投资者因管理人违约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时,可以主张投资本金以及利息赔偿,法院不支持投资人对于预期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因为预期投资收益属于期待性利益,不属于损失。




转载自四川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公众号